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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印发《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》

内质监质发〔2016〕237号 

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《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》的通知 


 

各盟市质监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(委员会),局机关各处室局:

    为进一步规范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,为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的客观、公平、公正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,区局2016年2月对《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》进行了修订。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
 

  附件: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


 

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

2016年7月28日


 

附件


 

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 

(修订稿) 

    1  总则

    1.1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,确保评审过程科学、严谨、有序,评审结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特制定本细则。

   2  评审依据

   2.1《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》

   2.2 GB/T19580-2012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》

   2.3 GB/T19579-2012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》

    3  评审程序(见评审工作流程图)

   3.1 发布通告

   每年适当时间,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委会)办公室(以下简称评审办)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,由盟市质监局、市场监管局(委)组织申报。

   3.2 申报

   3.2.1 申报范围。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、二、三产业中从事产品生产、服务、研究、设计、教育、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均可申报。鼓励先进制造业、战略性新兴产业、现代服务业、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积极申报

  已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,有效期满后,自愿申报。经评审确认,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,持续改进,管理水平逐年提高,报请政府再次授奖,但不占当年评审名额,不颁发奖金。

  3.2.2申报条件

  3.2.2.1依法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从事生产经营满5年以上,经营性组织要及时足额纳税。

   3.2.2.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、节能减排、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、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。

   3.2.2.3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,质量管理体系健全,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。

   3.2.2.4切实履行社会责任,诚信经营,保障员工合法权益,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。

   3.2.2.5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。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,其质量水平、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;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,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。

   3.2.2.6积极实施名牌战略、知识产权战略、标准化战略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。

   3.2.2.7实施卓越绩效管理1年以上。

   3.2.3申报材料。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:

   3.2.3.1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申报书(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下载)。

   3.2.3.2证实性材料。

   a.营业执照复印件(盖红章)。

   b.产品、质量管理体系、环境管理体系、职业安全卫生体系等认证证书复印件。

   c.三废治理达标证件(由相关权威部门出具)。

   d.纳税证明(由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,注明应纳税金额、实际纳税金额)。

   e.近3年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质量奖励的证明。

   f.完整的组织机构图,层次至部门和车间一级。

   3.2.3.3自我评价报告。对照GB/T19580-2012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》的要求,从采用方法、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,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说明实施卓越绩效的时间、过程、做法、成效和经验。必要时可使用图表,字数控制在6万字左右。

   3.2.3.4申报书、证实性材料、自我评价报告均须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,一式4份连同电子邮件一并报当地质监局。

   3.2.4组织推荐。

   3.2.4.1各盟市质监局、市场监管局(委)按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确定推荐名单,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,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,报自治区评审办。

   3.2.4.2申报期截止后,评审办不再受理申报材料。

   3.3资格审查。资格审查由评审办组织实施。

   3.3.1审查内容:是否符合申报条件;申报材料是否完整。

   3.3.2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名单。

   3.3.3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反馈有关情况。

   3.4材料评审

   3.4.1评审办组织评审员,根据所参评企业的行业特点,组织若干个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,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。

   3.4.2材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:

   3.4.2.1独立评审: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对企业申报材料按GB/T19580-2012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》和GB/T19579-2012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》独立评审打分,并记录有关情况。

   3.4.2.2合议评审: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,复核确认,并形成材料评审意见。

   3.4.2.3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评审意见,按分数从高到低分别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产品类、工程类、服务类的企业名单。

   3.4.2.4材料评审完成后,将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社会公布。

   3.5现场评审

   3.5.1组建评审组。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情况,评审办组建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。

   3.5.2现场评审程序

   3.5.2.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。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办。评审办与受评企业进行沟通、确认后实施。

   3.5.2.2现场评审前准备。

    a.评审组长召集预备会,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。

     b.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,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。

   c.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。

   3.5.2.3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:

   a.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,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。

   b.发展方向、战略目标及部署,战略规划、生产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。

   c.环境保护、节能减排、安全生产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。

   d.主要经济指标、市场地位、社会贡献程度在自治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别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。

   e.保障员工合法权益,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、稳定性的结果。

   f.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,特别是在实施品牌战略、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方面的方法和效果。

   g.技术水平、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。

   h.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。

   i.持续改进的方法和结果。

   3.5.2.4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。与受评企业的人员进行沟通、座谈和问卷调查;查看有关文件、资料、记录等数据。

   3.5.2.5实施现场评审:

   a.召开首次会议。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。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,主要内容有:介绍与会人员;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、依据及评审方法;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;宣布评审员及受评企业行为规范;受评企业高层领导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。

   b.现场调查访问。评审员按照现场评审计划、现场评审检查表,进入受评企业的各个现场,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、结果,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,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。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、准确、可追溯。

   c.召开评审组会议。评审组组长及时沟通现场评审情况,掌握评审进度,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。

   d.与受评企业高层领导沟通。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,评审组应与受评企业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,反馈现场评审情况(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),提出改进建议,并听取受评企业高层领导的意见。

   e.现场评审结束后,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,对受评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按标准逐条打分,并形成现场评审结论报告。

   f.召开末次会议。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。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,主要内容有:综述评审过程;宣读现场评审综合报告;受评企业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;受评企业高层领导表态发言。

   3.5.3提出评审意见:

   3.5.3.1完成现场评审后,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讨论研究,提出是否推荐获奖的意见。

   3.5.3.2现场评审结束后,各评审组将现场评审综合报告、相关评审记录、推荐意见一同提交评审办。

     3.5.3.3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供的现场评审结论意见、相关评审记录、改进建议、现场评审合格企业进行核查,核查无异议的企业推荐进入综合评审。

   3.6  综合评审

    3.6.1 综合评审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,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成员单位代表组成综合评审组,负责综合评审工作。

    3.6.2 综合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,完成现场评审的企业代表向会议介绍企业规模及行业地位、经济效益、发展战略、管理能力、质量安全状况、创新能力、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,评审组听取汇报后根据企业陈述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对企业评分,给出综合评价分值。

    3.7确定候选授奖组织名单

   评审办根据现场评审和综合评审结果,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分,综合评分按照现场评审分值站百分之七十,综合评审占百分之三十加权得出。按综合评分对企业排序,推荐前五名作为主席质量奖候选企业。

   3.8公示

   3.8.1评审办对拟奖励的单位在自治区主要媒体、网站进行公示。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。

   3.8.2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,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。

   3.8.3评审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,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。

   3.9审定批准

   3.9.1经审查无异议的企业,确定为拟授奖企业。

   3.9.2评审办将拟授奖企业名单报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核、自治区主席审定后,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。

   4 附则

   4.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原内质监质发〔2014〕158号文件作废。

     4.2本实施细则由评审办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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